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聲 請 人 粟瑞麟(即粟林郁寶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聲 請 人 粟瑞麟(即粟林郁寶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