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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王乃貞(即徐李玉心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李玉心長子徐晉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次子徐東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同時為另一繼承人王乃盈之監護人,就本件繼承股票之協議分配有利益衝突情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應為繼承人王乃盈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