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聲 請 人 周德琴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10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1 4 1 1000 00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2 6 1 1000 00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3 8 1 1000 00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4 0 1 1000 00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5 1 1 1000 00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6 3 1 1000 00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7 5 1 1000 00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8 7 1 1000 00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49 9 1 1000 0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47550 5 1 1000 0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0521 4 1 250 01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4998 5 1 287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