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啓德(即陳林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繼承人陳家尉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另俟為陳家尉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如聲請人有兩位以上,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始為適法。如已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二、請提出陳世鴻及陳卓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