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聲 請 人 鄭東杰(即鄭亦清(原名鄭東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聲請人鄭東杰為鄭亦清(原名鄭東昇)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其第二順位繼承人為鄭竹雄,應以鄭竹雄為聲請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姓名及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並於狀末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