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聲 請 人 洪陳妙妍(即洪順展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洪振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記載陽信商業銀行等兩筆投資(0014,0017)由洪陳妙妍繼承,請陳報其與本件聲請公示催告股票之關係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