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79號聲 請 人 鄭淑蕊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陳報法院文書送達地址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