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蔣黃花(即黃來好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之繼承人蔣黃花監護另位繼承人蔣敏珠,應另俟為蔣敏珠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二、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三、如已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