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聲 請 人 何雅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