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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聲 請 人 何雅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