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聲 請 人 尤麗君(即郭月文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月文繼承系統表正本(不可缺漏被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如已去世請記載歿)。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及次子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有無再轉繼承人,如有,請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