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聲 請 人 郭勝彰(即郭連興之繼承人)代 理 人 蘇名雄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陳報狀補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其中不能辨識聲請公示催告之標的(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合計2,286股)係由何繼承人所繼承。請重新就前開標的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應有全體繼承人(含受輔助人之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