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51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啓貞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奇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