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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893號聲 請 人 羅賴堂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陳安瀅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定有明文。是公示催告,係指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使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之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俾保障票據遺(滅)失者及取得票據之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詐騙集團以投資加密貨幣所誘騙,簽發票據金額壹億元之本票一紙,以郵寄方式寄送予匿名「kenny」之人,嗣後始覺遭詐,故聲請就上開本票公示催告等語。查聲請人之陳述,其係因遭詐騙而交付票據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團成員,此顯與票據遺失、滅失或被竊之情形有別,非屬依法得聲請公示催告之情形,聲請人應按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使權利,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