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賴靜貞(即賴玉衡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之繼承系統表欠缺三女之姓名,請釋明未列三女姓名之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如其已歿且有再轉繼承人,請另行提出其繼承系統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