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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全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廖芝涵(即債務人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哲逸(即債務人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尹笙(即債務人廖萬安之繼承人)

侯秀溱(即債務人廖萬安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