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台北天后宮(原名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黃秀福相 對 人 高騰輝
高廷揚高周美汝(即高騰豐之繼承人)
高全安(即高騰豐之繼承人)
高瑞卿(即高騰豐之繼承人)
高瑛珠(即高騰豐之繼承人)
高夢黛(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高卉珊(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高郡鴻(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張健芹(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高祥瑜(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高瑋璘(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高玉書(即高騰豐之再轉繼承人)
高慧珍(即高天助之繼承人)
高淑貞(即高天助之繼承人)
高小恬(即高天助之繼承人)
高鈺貴(即高天助之繼承人)
高玉玲(即高天助之繼承人)
高振洋(即高天助之繼承人)
高嘉成(即高天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二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87年度裁全字第18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