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江建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收受通知,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