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陳阿錦(即林明煙之繼承人)
林正忠(即林明煙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視同聲請人 林曉蘭相 對 人 楊廖桃即福泰汽車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67年3月10日所為之67年度全字第5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明煙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曾對林明煙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67年度全字第513號裁定准許在案。又林明煙業已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其權利義務。茲因聲請人聲請鈞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31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而相對人迄未起訴,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不動產謄本、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