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曹淑芬(即曹蔡麵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素華(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惠津(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素珠(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美滿(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博櫸(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博聲(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慧珠(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鄭策群(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繳納,並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