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陳鳳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腕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尾未有聲請人之簽章,僅有具狀人楊孟陪印章,惟亦未見聲請人委任楊孟陪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則聲請人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文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5年7月20日收受,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