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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全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劉怡萱相 對 人 常如山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5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債權人未依鈞院115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限期起訴裁定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519號及115年度司全聲字第52號卷宗審核,本件相對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96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即不得以相對人未限期起訴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