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趙貞品相 對 人 孫宇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一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三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5年度司裁全字第3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