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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全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全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林京緯相 對 人 新禾電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達祥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777號,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 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