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5385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張晉嘉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EAGLE WELL GLOBAL INCORPORATED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KANG, HING即康興、黃女芳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主文所列債務人已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對主文所示債務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