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0212號債 權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代 理 人 吳晟斌債 務 人 LUTFIANTI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任職公司或雇主之處所資料後,對其所得支領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工作地址位於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5年4月23日移署資字第1150056428函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