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0618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務 人 周純安
鄔永佳即鄔采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周純安、鄔永佳即鄔采辰之住所分別係在桃園市觀音鄉、臺東縣鹿野鄉,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