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6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6142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務 人 蔡玉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保險事項,係屬應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職權將其移送於該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嘉苓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