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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97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775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楊敏華債 務 人 周志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郵局開戶、券商往來明細資料,俾便執行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及股票債權,並就無從提出保險契約債權釋明資料部分,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函查投保資料,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依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嘉苓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