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0016號債 權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債 務 人 諾瓦·歐洛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對其所得支領之薪資債權為執行。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為新北市議員馬見,其登記地址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