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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聲 請 人 張立筠律師(即被繼承人南杜葆楨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南杜葆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南杜葆楨(女、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號、民國79年12月24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南杜葆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南杜葆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61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南杜葆楨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