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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A02給付聲請人A01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0,31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6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60,312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61,31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