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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湯鈞惠

湯鈞婷湯登棋相 對 人 廖予瑄

姜素貞姜素芬姜素菁湯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姜素貞、姜素芬、姜素菁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90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予瑄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41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湯雅婷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7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二「遺產分配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9,023元(計算式:38,823+200),由兩造依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判決內附表二「遺產分配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故相對人姜素貞、姜素芬、姜素菁應分別給付聲請人3,902元(計算式:39,023×1/10=3,902,小數點四捨五入),相對人廖予瑄應給付聲請人23,414元(計算式:

39,023×3/5=23,414,小數點四捨五入),相對人湯雅婷應給付聲請人976元(計算式:39,023×1/40=976,小數點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