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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消債核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4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黃詩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詩涵「住○○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街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