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5號異 議 人即債務人 湯心瑜
一、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65號異 議 人即債務人 湯心瑜
一、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