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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香港商世紀互聯風險投資有限公司(VNET Ventures

Limited)法定代理人 上野嘉久(UENO Yoshihisa)相 對 人 廖世偉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五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0,000元,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56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14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完畢;嗣相對人就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假扣押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4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4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因假扣押裁定廢棄確定而撤銷,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又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分別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7號判決駁回起訴及上訴確定,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含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41號裁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48號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暨確定明書(含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7號)等件影本及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正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審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命令業經撤銷,且原假扣押裁定業經聲明異議廢棄駁回確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復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請求業經民事判決駁回確定。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