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18號聲 請 人 俞一欣(兼林坤正之承當訴訟人)
陳國輝金曉蕾郭連發陳賢立周淑琪楊蕎瑀胡正陽相 對 人 海德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博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柒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374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判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七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60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3,275元、3萬9,862元、3萬7,882元,第三審律師酬金8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647號裁定核定),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6萬0,873元【計算式:(2萬3,275元+3萬9,862元+3萬7,882元+4萬元)÷7×6+4萬元=16萬0,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