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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22號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代 理 人 林咸亨

吳俊輝相 對 人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81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10,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8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00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為假扣押擔保,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81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公債到期,故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