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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 李傑相 對 人 YANG. JIHAO. CHEN即陳計好

楊茜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YANG. JIHAO. CHEN即陳計好在台無戶籍資料,而其與聲請人之民事事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7號歷審法院均為公示送達。另相對人楊茜雯部分,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即已出境,並於113年10月24日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