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48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 人 吳阿治(即董黃桂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繼承董黃桂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6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於繼承董黃桂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40元,是相對人應於繼承董黃桂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聲請人9,0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