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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相 對 人 喬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1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533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578元(計算式:1萬7,533元×9%=1,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