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67號聲 請 人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相 對 人 盟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董事 洪國隆(兼洪金鐵及洪詹仁華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即股東 葉翠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已廢止登記之盟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盟合公司)及盟合公司董事洪國隆(兼盟合公司之股東洪金鐵、洪詹仁華)、葉翠紅為公示送達,查盟合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洪國隆及葉翠紅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