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相 對 人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樂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46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原告即聲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為16,468元(計算式:17,335×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