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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許淑萍相 對 人 林志峯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50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年度114訴字第536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60%,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505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9,503元(計算式:32,505×0.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