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曹福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詮錄間因清償債務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5554號判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上開判決已確定,聲請人為取回擔保物,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