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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高銘鍾相 對 人 高永川

闕美雲高瑞宏高佩鈴林哲賢

林哲民林亞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繼承詹金連所得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14號裁判確定,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於繼承詹金連所得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萬5,968元,是相對人應於繼承詹金連所得遺產限度內,連帶賠償聲請人59萬5,96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