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47號聲 請 人 松露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相 對 人 一種態度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江豐相 對 人 黃精甫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1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50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萬元為擔保,經變換提存物,現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15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定期存單已到期,故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查本件聲請,業經本院調閱提存卷(含變換提存物卷)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