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77號聲 請 人 黃素相 對 人 陳俊銘

陳堯仁陳堯坤陳麗玲陳林菊枝高麗玲

高永良

高麗雯

高香梅

高月琴

高麗慎

張敏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俊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堯仁、陳堯坤、陳麗玲、陳林菊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高麗玲、高永良、高麗雯、高香梅、高月琴、高麗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敏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參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俊銘負擔29%,相對人陳堯仁、相對人陳堯坤、相對人陳麗玲、相對人陳林菊枝負擔28%,相對人高麗玲、相對人高永良、相對人高麗雯、相對人高香梅、相對人高月琴、相對人高麗慎負擔25%,餘由相對人張敏俊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0,101元、測量費2萬0,080元,合計10萬0,181元。是相對人陳俊銘應賠償聲請人2萬9,052元(計算式:10萬0,181元×29%=2萬9,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陳堯仁、陳堯坤、陳麗玲、陳林菊枝應賠償聲請人2萬8,051元(計算式:10萬0,181元×28%=2萬8,051元),相對人高麗玲、高永良、高麗雯、高香梅、高月琴、高麗慎應賠償聲請人2萬5,045元(計算式:10萬0,181元×25%=2萬5,045元),相對人張敏俊應賠償聲請人1萬8,033元(計算式:10萬0,181元-2萬9,052元-2萬8,051元-2萬5,045元=1萬8,033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