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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 廖光文相 對 人 沈子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執審字第3151號強制執行事件繳納執行費用新臺幣1,110元,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查本件聲請人實係聲請裁定確認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費用,該強制執行事件既係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即應由該院裁定確定其強制執行費用,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即屬有違。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強制執行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