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聲 請 人 吳翠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遷讓房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遷讓房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43號含歷審),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43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15年度司聲字第265號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