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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62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代 理 人 盧柏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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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琦律師黃子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參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8-27